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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597号函 2、劳基法第29条规定,所称奖金似与公司法第235条所称之分红X质相同,均系於税後盈余中发放,而异於我国民间习俗於农历年前无论盈亏均发放之年终奖金税前,当无疑义。参见劳动部前77.7.19台劳动2字15976号函 二实务判决 1、事业单位於营业年度终了结算,如有盈余,除缴纳税捐、弥补亏损及提列GU息、公债外,对於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,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,劳基法第29条定有明文。此为强制规定,劳动契约中如有违反此规定之约定,应属无效。参见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号民事判决 2、按年终奖金系事业单位於营业年度终了扣除一切费用仍有盈余时,对全年在职并无过失之劳工,所应给予之奖金,此观劳基法第29条之规定自明。查○○系於82年12月31日退休,为原审认定之事实,依法自得领取该年度之年终奖金。参见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1342号民事判决 3、如劳工於事业单位营业年度终了结算时在职,且当年度工作并无过失,即具领取年终奖金之要件,对符合上述条件之劳工,事业单位即不可藉词不予发给年终奖金。参见士林地院92年劳简上字14号民事判决、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728号判决 三、劳动契约约定 劳动契约约定年终奖金之实务例见解,略举如下: 一两造聘用书约定薪资每年以14个月计,除每个月定期给付之全年共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