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.15 我推的Vtu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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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视着内容。我继续解释道: 「牛N糖直播时,在DC辱骂你的人。用ID回溯的方式,提出证据跟报警资料要求DC公司开示他们的IP位置後,再交给警方去追查的。因为他们在公众平台指称紫菀堂是黑心企业,所以可以用损害商业信誉的方式提告……但你的部分就b较复杂了;」 我皱起眉头: 「因为台湾法律不承认网路人格──也就是说,如果在包括网路在内的公众平台,没有人可以得知紫菀佐香就是柳芷瑜的话,柳芷瑜就没办法因为紫菀佐香的名誉受损进行提告……而我们本来就是尽可能让紫菀佐香的真实身分从任何途径暴露出来。所以,以台湾的法律,紫菀佐香是一个不存在的人,既然不存在,也就没办法进行告诉。」 这算是一种现行司法赶不上科技发展的实例吧。 我再度向柳芷瑜道歉: 「抱歉只能锁定到这四个人,而且没办法让你本人提告……当时一起来捣乱的其他帐号,现在法务部门也还在想办法追查。等到这四个人的宣判结果出来後,你跟玛熙莱可以用Twidder转贴公告。希望将来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。」 1 尽管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吓阻,效果十分有限。 然而这不构成可以放任犯罪的理由。 网路让毫无道理的纯粹恶意快速蔓延──只不过,这些人终究要付出代价。 紫菀堂各部门纵使有诸多问题,但法务部并未受到影响;荣杏本身也有自己的法务部,所以我跟紫菀堂的法务部完全没接触过──出乎意料地,他们非但没让我吃闭门羹,甚至还真的找到这些捣